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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管理办法(试行)
2013-04-08 16:09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公派出国出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是指在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类:

1.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2.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学校校际交流项目的校际交流学生、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出境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出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出境。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全面负责出国出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各院(系)或研究生部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选拔、推荐及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的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的选拔、推荐、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本科生的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的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

第八条学生处和相关学院学工办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本科生校内住宿管理、学生出国出境期间的相关联系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出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十条保卫处负责出国出境学生的户籍借用事项。

第三章各类学生出国出境项目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十一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的学生需持国外境外主办单位邀请函、我校与合作单位签署的科研协议书、我校(或学院)与国外境外高校协议书等有效文件到国际处申请并填报《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出国出境个人申请表》(国际处网站下载),由国际处上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公派出国出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我校申请公派出国出境项目的条件,具体按《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选拔及审批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出境,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公派出国出境选拔相关申请表格,我校(或学院)与国外境外高校协议书、各类项目所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第十四条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项目(国家公派项目和单位公派的校际交流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选拨及审批细则》进行。

第十五条长期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应在出国出境前办理学校派出手续。国际处负责按预录取名单出具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公派学生出国出境任务书,督促长期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按《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选拨及审批细则》完成派出手续。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公派出国出境的按任务书中的派遣期限相应保留国内学籍年限。

第十七条出国出境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公派出国出境者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国际处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出国出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出境返校时限两周或延期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及《学生手册》的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出境,造成缺课按照《学生手册》的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转往其他学校。若学生在境外有私自转变处境身份、转换学习单位、逾期未归或无故不能完成接收院校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等行为,学校将视其具体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派学生在国外进修的各科成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相关学院。公派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的交流项目等途径在对方学校学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由学院根据《本科交换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处理。教务处拥有学业成绩认定和学分转换的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二条公派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派学生向双方学校申请学位的,按双方学校相关协议执行。申请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位的,须符合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境外期间的联络管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处、国际处协助,具体按《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境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长期出国出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交纳200元的手续费,不得拖欠学费,另外需要缴清出国出境期间需要交纳的所有学费,不得拖欠。

第二十六条公派学生在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均由相关项目经费及学生本人承担。

短期公派项目学生应正常交纳本校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学生出国出境攻读学位的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其他出国出境学生应交纳住宿费,学校保留其床位。

第二十八条学生党团员出国出境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组织和学院学工办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按外方学校要求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若学生在境外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终止学习并返校,必须向国际处和接收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三十一条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项目的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5日内向国际处和学院各提交一份“出访交流报告”。

第三十二条在境外学习期间,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否则将按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接受院校的校规校纪以及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的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出国(境)期间一切责任自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未尽事宜,由国际处负责协调。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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